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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26  来源:市交通局  编审:张津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制定了《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长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文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等法律法规。  

二、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  

答: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三个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9日颁布实施。  

在改革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内主要城市改革经验,广泛听取了巡游车企业、个体经营者、驾驶员代表、网约车平台公司意见建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在我市组织召开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推进会,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等16个省、市参加会议,通过交流经验,对我市制定改革政策具有指导性意义。在此基础上,起草制定了三个文件,完成了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等相关工作。2016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三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991条,经归纳整理,具体意见18项,对其中4项进行了采纳或部分采纳。  

三、如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协调发展?  

答: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要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考量,关键是厘清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车与网约车通过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的明显区别,实现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巡游方式,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不能巡游,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应明显高于主流巡游车,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两者各有特点。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四、我市深化巡游车改革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改革巡游车运营许可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有的巡游车运营许可到期后,实行无偿使用。对符合许可条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重新发放许可,许可期限为8年。二是对我市个体巡游车经营者设置8年转让过渡期,过渡期内经批准允许变更1次经营主体。  

五、如何依法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答:《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纳入行业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受理时间:自2017年7月3日开始受理。  

2.受理地点: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599号),咨询电话:0431-81109058。  

3.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关于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等。  

4.所需要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5)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6)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受理时间:自2017年7月3日开始受理。  

2.办理条件:  

(1)取得C1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5)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6)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3.所需要件:  

(1)驾驶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驾驶员同时提供在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驾驶员近期小二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五张。  

4.报名方式。网上或窗口报名。网上报名的,登录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www.ccmbt.com.cn)点击“长春市网约车申报系统”进行操作。窗口报名的,一是到长春市行政审批大厅交通运输分中心(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821号)报名;二是如需培训的,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审核合格后,安排考试。咨询电话:0431-81122920。

5.参加考试。驾驶员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到长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场(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821号)参加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的考试。  

6.核发证件。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10日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长春市行政审批大厅交通运输分中心(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821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可到长春市行政审批大厅交通运输分中心窗口申请补考。

(三)网约车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人首先进行车辆信息登记,车辆信息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1.办理条件:  

(1)车辆使用年限。取得本市公安交警车管所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14年6月9日(含6月9日)以后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  

(2)车辆价格。车辆价税合计14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3)车辆技术标准。燃油车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4)车辆使用性质。应到本市公安交警车管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其他要求。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个人只能申请一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且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无巡游车运营许可。每台网约车只允许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  

2.车辆信息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7月1日至7月20日。  

登记方式:网上登记。申请人登录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www.ccmbt.com.cn),点击“长春市网约车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登记内容:  

(1)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信息审核。对申请人登记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短信告知审核结果,申请人也可登录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www.ccmbt.com.cn),点击“长春市网约车申报系统”查询结果。审核通过的,可进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办程序。  

4.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受理时间:自2017年7月21日开始受理。  

受理地点:长春市行政审批大厅交通运输分中心(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821号),咨询电话:0431-81109058。  

办理程序:   

(1)初审。对以下申请材料及车辆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提供聘用驾驶员的;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车辆所有人的);  

③《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⑥车辆左前方45度3寸、6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2)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所有人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到市交警车管所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3)车辆外检。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须加装符合GB/T19056标准的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在行管部门监管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出具《车辆外检合格单》。  

(4)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持以下材料,到窗口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①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车辆外检合格单》。   

六、网约车新政是否设定了过渡期?   

答:《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为过渡期。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长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一是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特别是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二是明确了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道路通行费用,除此之外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三是限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每车每天接单不得超过两次,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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