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人民政府
 首页  综合信息  网上办事  公众参与  城市名片  政务公开 
 
文章检索:  
你当前的位置: 首页>>综合信息>>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时间:2018-05-14  编审: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关闭】 【 返回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本站导航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coptright@2014 365国际娱乐平台 本站由九台区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化管理中心维护

联系电话:0431-82346064   Email:jtxxzx@changchun.gov.cn  jtxxzx@jl.gov.cn

* 未经许可 * 不得复制 * 转载 *   政府网站标识码:2201810001    吉ICP备09009901号 吉公网安备 22011302000037号